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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週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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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消防局第三大隊永康分隊,於98年11月24日凌晨,由勤務中心派遣,前往執行跳樓自殺救護勤務,抵達現場時,一名情緒極度不穩定之女性患者坐臥在11樓窗台揚言跳下,現場立即與支援單位架設氣墊做安全防護,並備妥相關器材在旁待命,以防患者隨時跳下。 經一小時之規勸後,患者在人員陪同下離開窗台,並由轄區員警協同強制就醫,患者於救護車上極為躁動,且於得知要送醫治療後極力反抗,蔡壁仰隊員與警員協力將患者由救護車擔架移至醫院病床時,遭病患緊咬左手臂不放,待醫護人員協助制止後,蔡員發現手臂出血造成撕裂傷,立即在醫院消毒、治療後返隊。 依本會「消防人員急難救助專戶」規定,蔡隊員於救護勤務時受傷,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標準表第六項,核予新台幣3000元整,表達本會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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