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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在確立防火管理體制,並執行防火管理上所必要之業務。
(一)對日常火氣之使用與處理,對火源責任者及其他從事防火管理業務者,給予必要之指示與監督。
(二)依據法令製作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消防護計畫製定(變更)表,檢附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向消防機關提報。又消防計畫變更時,亦同。
(三)依消防防護計畫,應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少於4小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並向消防機關提報。
(四)實施消防設備、消防水源及滅火活動上必要設施之檢查與維修。
(五)維護與管理該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
(六)考量該建築物之規模與避難設施之狀況,實施收容人員之管理。
(七)依據災害防救法所定之防災計畫,監督實施防火管理有關之事項。
(八)執行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本法第13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防火管理人於接受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課程後,必須依據建築物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其使用狀況,接受管理權人之指示,製作消防防護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