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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 列印
2006/02/21, 週二
  

 

導論:

火災形成之後,經過一定時間,必急速成長擴大。若放任不管,則將延燒擴大造成嚴重的災情。因此,火災的初期處理,乃是決定火災被害程度的關鍵。建築物內之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殫精竭慮防止火災之發生,萬一發生時,能及早發現,故平時擬訂萬全的防火對策,在緊急時能採取適當的措施,使火災的損害降至最小限度,而此項防制工作即稱之為防火管理。

因此所謂「防火管理」,係指防火對象物為確保本單位之財物,免受火災之損失,或萬一火災發生時,為使損害減低至最小限度,所採取之對策與措施。

 

 

防火管理人制度:

所謂防火管理人,乃消防法上稱從事防火管理之一種專業人員。與觀護人或公証人等名稱類似,在法律上負有一定義務與職責之人(日本稱為防火管理者)。消防法規定,凡具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即多數人出入、工作或居住之防火對象物),其管理權人皆應遴選有一定資格者充任防火管理人,辦理有關各該建築物(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員工消防組訓、火源管理及初期火災之通報與搶救事宜。

 

依據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且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13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第一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防火管理人每2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亦即,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單位內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防火管理人之資格,惟並非取得後終身有效。為防止一些取得資格者,未實際從事防火管理工作,日久生疏,或雖從事防火管理業務,但未繼續吸取新知,對於消防法令之變更乃至日新月異之設備茫然無知,故每2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防火管理人之任務:

★乃在確立防火管理體制,並執行防火管理上所必要之業務。

(一)對日常火氣之使用與處理,對火源責任者及其他從事防火管理業務者,給予必要之指示與監督。

(二)依據法令製作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消防護計畫製定(變更)表,檢附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向消防機關提報。又消防計畫變更時,亦同。

(三)依消防防護計畫,應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少於4小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並向消防機關提報。

(四)實施消防設備、消防水源及滅火活動上必要設施之檢查與維修。

(五)維護與管理該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

(六)考量該建築物之規模與避難設施之狀況,實施收容人員之管理。

(七)依據災害防救法所定之防災計畫,監督實施防火管理有關之事項。

(八)執行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本法第13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防火管理人於接受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課程後,必須依據建築物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其使用狀況,接受管理權人之指示,製作消防防護計畫。

 

 

如何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

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由管理權人遴派該機關之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消防署認可之專業機關講習訓練十六小時並測驗合格才可取得執照。

 

防火管理人要做些甚麼?

1‧防火管理人應依管理權人的指示、並就場所的位置、構造、設備及使用狀況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2‧應定期接受當地消防機關(構)的講習訓練。

3‧對該管理場所的自衛消防編組每半年至少應舉行訓練一次。

4‧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自衛消防編組。
(2) 防火避難設施的維護管理。
(3) 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管理。
(4) 防災應變的教育訓練。
(5) 滅火、通報及訓練的實施。
(6) 用火、用電的監督管理。
(7) 防止縱火措施。
(8)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的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9) 場所的位置及平面圖。
(10)增建、改建、裝修施工期間監督施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1)其他防災應變上的必要事項。

 

罰責:

防火管理人實施的防火管理業務不合乎法令規定,或未依消防計畫執行時,消防主管機關得命令管理權人依據法令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此項命令之對象係管理權人,而非防火管理人。

凡未依規定執行相關作為者,依消防法第40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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