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程資訊
  • 上課日期 2024-06-20~2024-06-21 (星期四、五)
  • 上課時間 09:00~17:30
  • 上課總時數 16 小時
  • 報名截止日 2024-06-20
  • 上課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27號3樓(桃園教室)
  • 課程聯絡人 黃小姐
1130620期 保安監督人初訓(二天) 上課地區(桃園市)
定價: 5,000
優惠價: 5,000

(一) 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六規定訂定之。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二、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二) 協助政府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俾能建構危險物品廠區安全防護網及推動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需具備有效防火管理人證書(防火管理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受訓日起算三年)
 
(一)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3小時)          (五) 場所施工安全基準(1小時)
(二) 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2小時)              (六) 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1小時)
(三) 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2小時)                 (七)  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4小時)
(四) 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2小時)              (八)  測驗(1小時)

(一) 資格不限,沒有學歷限制。

(二) 年齡需年滿18歲以上。

 

※ 保安監督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受訓日起算二年

※請於上課前七日完成繳費※
 
學員專屬匯款帳號  (請勿扣除匯費)

銀行:第一銀行(代號007)  分行:營業部

帳號:41704+學員身分證字號不含英文字母九碼數字

※報名後,欲查詢報名紀錄,請至首頁右下角【查詢專區】進行查詢

【退費辦法】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1.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扣除必要手續費)

2.開課當日提出退費申請者,不予退費。

3.課前需開立報名證明者,開立後恕不退款。

4.此退費標準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一)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二) 訓練機關: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

(三) 訓練地點:全省皆有訓練場地(歡迎來電或上本基金會網站查詢課程時間及地點)。